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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十一)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十二)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损失标准。

  (一)较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100万元(不含);死亡1-2人,或死亡、重伤5-10人(不含);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二)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死亡3-9人,或死亡、重伤10-20人(不含);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三)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死亡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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