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新闻网

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应当有企业医生开具的工伤诊断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十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2/7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