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填报。
第三十五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公布,并列入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作为企业资质管理和现场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领取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的,处以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格(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劳动部门处罚的,由劳动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依据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2月27日发布的《南京市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4年4月22日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12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29号发布)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
六、《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7号)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4)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1)126号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040512
施行日期 200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