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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急性中毒事故调查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伤亡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伤亡事故发生日期、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处理建议、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时,还应有伤亡事故鉴定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伤亡事故应在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应在9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并实事求是地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伤亡事故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可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规定由企业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的外,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责任者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不赞成的,应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章 事故批复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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