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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已经发现但未及时处理,发生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行政责任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煤矿安全生产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除按照本规定给予政纪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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