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素,在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每两年核定调整一次,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二、三类行业在其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可连续上下浮动两个费率档次。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差别费率的120%;连续上浮的,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差别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差别费率的80%;连续下浮的,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差别费率的50%。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连续上、下浮动不得超过二个档次。
第十条 属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按下列规定浮动:
(一)当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过本单位缴费总数的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4. 5‰以上时,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二)当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数(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2‰以下时,其当年度费率向下浮动一个档次;
不符合前款(一)、(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其当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变。
第十一条 国家调整行业差别费率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浮动费率档次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调整方案,采取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5%的储备金,在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专设储备金科目。
储备金在发生重大事故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支付使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按《条例》及本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年度支出预算计划,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专款专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临床特殊检查费用的补助;
(二)聘用鉴定专家的专项津贴费;
(三)鉴定标准的专家论证及其他技术咨询费;
(四)鉴定专家的政策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年度规划和支出预算计划,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专款专用。
工伤事故预防费包括:
(一)对职工进行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事故预防和政策法规培训;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