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为主,采取闭卷笔答方式,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笔试及格方可参加机考。
第十八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
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合格后,同时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两证;
除矿长以外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合格后,发放“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合格后,发放“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单位要规范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电子版;
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按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印制,有效期均为3年,自取证后次年起,每年须参加再培训。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复训换证。
第二十一条 未参加年度再培训的,其《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自次年起作废;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以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为限),不予复训换证。
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编号办法: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1位,编码规则为:
第1-2位是大写字母“MK”-“煤矿”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第3-4位是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
第5-6位是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第7-11位是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二《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
第3位代表复训换证情况,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复训换证,依此类推;
第4-5位为省级地区代码。山西省代码为“14”;
第6位为类型码,代表资格类型。其中1代表主要负责人,2代表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7-8位为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第9-14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单 位
代码
单 位
代码
太原市煤炭工业局
01
忻州市煤炭工业局
10
大同市煤炭工业局
02
运城市煤炭工业局
11
阳泉市煤炭工业局
03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12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04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13
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05
阳泉煤业集团公司
14
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06
潞安矿业集团公司
15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
07
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
16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08
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09
第二十四条 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
第二十五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中应注明持证人工作单位名称。持证人变动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动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变更。
办理证书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任职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资格证书载明学历与任职条件规定不符的,还需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方式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具备相关层次专业学历或培训报名时未提供相关学历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及副董事长,其《安全资格证书》中应注明具体职务,“文化程度”栏目内容填写为“空白”;上述以外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中不再注明具体职务。
第二十七条 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学历的,可在A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
第二十八条 证书损毁、丢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
办理证书补办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原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原证书复印件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3、省级报刊遗失声明。
第二十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的注销和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省煤炭工业厅注销或吊销证书的通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证书收交省煤炭工业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