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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井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日常检查,省厅每半年抽查一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每季度检查1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检查1次。对日常检查的结果建立台账档案,并录入信息平台实施管理,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年度检查:根据各市、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初验合格上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省厅组织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验收: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逐矿检查验收;二|、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率不低于所在市、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及建设改造投产矿井数的30%。省厅未检查验收的二、三级标准化矿井,认定各市、各集团公司申报的验收结果。

  第九条 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推行机械化开采、自动化操作、信息化管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煤矿企业在年度标准化考评中,向省煤炭厅提出加分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适当加分。

  (一)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

  (二)年度内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的,适当加分。

  1.采掘工作面全部实现机械化的,加2分;

  2.采用自动化操作,实现无人工作面,加3分;

  3.矿井标准化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加2分;

  4..采用充填法等绿色开采方法的,加2分;

  5.采用其他先进技术工艺的,酌情加分,但分值不得超过3分。

  第十条 年度所有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必须达标。对未达标的生产矿井,省煤炭厅将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整改达标后,经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验收后合格后,将验收达标情况上报省煤炭厅,认定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 建设改造矿井在竣工投产前,由相关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其组织标准化专项验收,验收达标的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方可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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