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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且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三)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安全评价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五)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六)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八)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 申请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总局受理审批。

  第三十七条 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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