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行政过错责任人过错事实的认定、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和部门(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一般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办公室实施;对于处级(含副处、助理调研员)干部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方式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做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监察机关、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