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掘进、巷修
⑴工作面使用未经检测或不合格的支护材料;
⑵支护方式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要求;
⑶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
⑷掘进工作面(巷修)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或架棚巷道掘进不使用防崩倒棚造成蹦翻支架的。
3、机电、运输
⑴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⑵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⑶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⑷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一通三防
⑴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⑵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⑶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⑷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⑸煤与瓦斯突出采掘工作面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⑺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
⑻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地测、防治水
⑴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⑵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⑶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6、地面单位工程或设备、设施
⑴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或防爆设施失效的;
⑵供用电保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⑶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使用不当的;
⑷容易碰到的、裸露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
⑸机械设备、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加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失效的;
⑹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
⑺在用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附件、连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等保护装置不全、失效的;
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
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失效的;
⑽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
⑾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⑿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⒀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⒁施工队伍无安全资质或无安全措施施工的;
⒂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危及安全生产的。
被悬挂“停产整顿(停止使用)红牌”处罚标准:
因悬挂“停产整顿(停止使用)红牌”而影响生产的,其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损失程度由经营部、调度室、工程部、机电部、通防部、安检部等职能部门现场核算;若责任属于本单位,其损失由本单位承担。
②作业现场本月内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悬挂“停产整顿(停止使用)红牌”的责任单位,或发生轻伤及其以上人身事故或三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被包保单位作业现场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悬挂“停产整顿(停止使用)红牌”的包保单位,或被包保单位发生轻伤及其以上人身事故或三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包保单位,悬挂“安全黄牌警告单位”牌匾;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由矿安检部悬挂“安全黄牌警告单位”牌匾:
1、所管辖的采掘工作面或设备、设施当月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悬挂“停产整顿(停止使用)红牌”的施工单位;
2、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
3、被包保单位管辖的采掘工作面、设备、设施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悬挂“停产整顿(停止使用)红牌”的包保单位;
4、被包保单位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包保单位。
被悬挂“安全黄牌警告单位”牌匾处罚标准:
1、在一个季度内,凡悬挂一次“安全黄牌警告单位”牌匾的单位,是责任单位的,除取消副队长以上领导当月安全奖金外,责任单位副队长以上领导季度安全风险金减半兑现;是包保单位的,取消包保单位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励,包保单位副部长以上领导季度安全风险金减半兑现。
2、在一个季度内,凡悬挂两次“安全黄牌警告单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