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触电对人体组织的破坏作用是很复杂的。一般对人体的伤害大致可分为电击和电伤两种情况。电击是指触电后电流通过人体,在热化学和电解作用下,使呼吸器官、心脏和神经系统受到损伤和破坏。电伤是指由于强电流瞬间通过人身某一局部,或电弧烧伤人体,造成对人体外表器官的破坏。触电对人体的危害取决于流经人身电流的大小和时间,流经人身电流的大小与人身电阻有密切的关系,人身电阻的数值变电幅度很大,取1000欧作为人身电阻的计算值,我国目前采用触电电流与时间乘积的安全允许值为30毫安*秒,触电电流的安全允许值为30毫安。
2、人体触电有三种情况:1.单相触电,人站在地面上,身体某一部位触及一相电源。在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的三相系统中,如果不计对地电容,且其他两相的绝缘非常好,则单相触电时加在人体上的电压不高,通过的电流很小。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三相系统中,加于人体的电压取决于人体电阻和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电阻的大小(相对地),中性点接地电阻很小时,触电电压可达相电压。2.两相触电,人的身体同时接触两相导线,此时,加在人体上的电压时线电压,这种情况最危险。3.跨步电压触电,当带电体接地时,有电流流入地下,电流在接地点周围土壤中产生电压降。人接近接地点时,如两脚距接地中点有远近,则两脚之间就有电压,称跨步电压。跨步电压严重时也会造成触电。
3、触电的预防方法
预防触电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井下变压器及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禁止接地;
(2)井下电气设备采用保护接地;
(3)井下电网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4)把带电裸导线安装在一定的高度,避免人身接触的可能。《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大巷中,自轨道平面至架空导线的高度不得低于2米;在井底车场,其高度不得小于2.2米。
(5)将各种矿井用电气设备、电缆接头等都封闭在坚固的外壳内。
(6)加强电动工具把手的绝缘。
(7)对于接触机会非常多的电气设备,采用较低的额定电压。
4、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主要措施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的规定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2.对低压供电系统应加强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运行中供电系统的漏电保护这种功能灵敏可靠;3.在正常工作中注意不带电作业,保持作业地点的设备和电缆系统的接地装置处于完好状态;4.严格执行停电作业制度,不采用约时停电等不合理的停电方法。
5、井下供电必须做到“十不准”的内容
(一)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二)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三)不准甩掉漏电继电顺、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四)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五)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六)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不准送电;(七)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八)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九)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十)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四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