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2.37 个人防护用品
personal protective devices
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
附录A
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参考件)
按照伤害程度、伤亡事故可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分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轻伤: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未构成重伤的。
重伤:凡有下情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一、经医生论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肩甲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的;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① 大姆指扎断一节的;
②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扎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扎断一节的;
③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七、脚部伤害:
① 脚趾扎断三只以上的;
②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八、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特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