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扩大,造成进一步的人身伤亡、更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更为严重的后果;对身处险境的人员和财产,要全力抢救,使其脱离危险;当自身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就近请求支援;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抢险是一项任务紧、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只有统一、有效地组织起来,才可能作好。因此,《安全生产法》必须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义务。
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愿意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有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甚至陷于停顿。因此,本条还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根据这一规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各种便利与支持,包括接受调查组询问,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根据调查组的要求,协助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等事项,如实汇报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