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5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5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轻微“三违”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53.进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52.下井携带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
53.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队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档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车点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规范的。
三.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57.按规程规定应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59.空顶作业的人员。
60.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
61.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
62、扒装机扒装期间,回头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
64.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66.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67.扒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68.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
6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
7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二)一般“三违”
7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