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矿井都要装备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地点、安装位置、安装数量、使用维修、调校必须符合要求,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及省政府的规定。确保当瓦斯超限后系统能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的功能。
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应当设在矿调度室内,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
按照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对煤矿在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五 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经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应当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严禁超通风能力下达生产作业计划和组织生产。
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视同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六 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瓦斯抽放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要逐步实现以局部防突为主向区域防突转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国家新颁发的有关标准要求修改本单位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重新编制防突设计和防突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预抽,坚持先抽后采(掘)、不抽不采(掘)的瓦斯抽放原则。
七 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组织关键技术攻关
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
继续使用成熟的保护层开采、掘进工作面迎头预抽、巷帮预抽和密集浅孔排放,高位巷、底板岩巷超前预抽等技术。
继续推广应用“大功率瓦斯泵、大功率钻机、大口径钻孔、大管径流量”技术装备。巷道掘进要推广应用“大断面、大风机、大风筒”和局部通风机逐步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
四、瓦斯灾害的自救要领
1、发生爆炸的灾区人员要立即利用附近电话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清楚灾害地点、时间、性质、范围以及被困人员情况。
2、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