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防 灭 火
第二百一十八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二百二十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第二百二十七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节 探 放 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制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第二百八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二节 爆炸材料运输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节 井 下 爆 破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三百二十五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八条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四十一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九章 电 气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八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第四百八十七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主要名词解释
采掘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总称。
采空区 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冲击地压(岩爆) 井巷或工作面周围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
进风巷 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叫主要进风巷;为1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巷,为1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进风巷。
回风巷 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叫主要回风巷;为1个采区回风用的叫采区回风巷;为1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叫工作面回风巷。
串联通风 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扩散通风 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
局部通风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法。
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瓦斯 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
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总称。
手持式电气设备 在工作中必须用人手保持和移动设备本体或协同工作的电气设备。
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全部电路均为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所谓本质安全电路,是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和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路。
安全标志 在安全区范围设置的醒目记号和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