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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人员考试知识公共部分
2019-04-1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准入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6 号)

1)煤矿企业必须依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3)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7)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 号)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企业要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三)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

1.《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2)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3.《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 号)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 号)

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

(四)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2 号)

1)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是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 6 个月内考核合格后,考核部门按照抽考办法对其抽考考试或考核,仍达到合格要求)。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 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3)露天矿吨煤 5 元。

(六)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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