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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吕家坨矿业分公司“2.19”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吴劲松,群众,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科副班长。在2017年2月19日两点班-800三采配电室电气检修工作中,未认真审阅停送电工作票,未能准确掌握停电范围。从-950首采倒闸回来后,在不了解工作进程情况下,盲目打开8319PT柜后上盖,清扫PT柜控制变压器接线柱时接触带电部位,造成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杨佐庆,群众,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科组长。当班停送电工作票的编制人,未及时提醒和制止副班长吴劲松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2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玉民,群众,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科工人。2017年2月19日两点班-800三采配电室检修作业负责停送电作业的操作者,负责高压母线检修作业,未及时提醒和制止副班长吴劲松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杨青宙,吕家坨矿业分公司机电科工人。事故当班检修高压侧工作现场操作人员,未及时提醒和制止副班长吴劲松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1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刘超,群众,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机科供电技术员。负责规程措施编制、检修计划安排、停电票审核等技术管理工作。编制的井下配电室高、低压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缺乏可操作性。-800三采配电室检修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埋下了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6.王坤,中共党员,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机科技术副科长,负责规程措施审批工作。审批的井下配电室高、低压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缺乏可操作性。-800三采配电室检修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埋下了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7.唐冲,群众,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科安全副科长,负责机电科的安全管理工作。机电科的安全管理薄弱,-800三采配电室检修中出现了诸多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于伟平,中共党员,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科科长。负责本单位全面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800三采配电室检修工作管理不到位,造成现场组长随意确定检修1、2段高压开关母线的停送电范围;对-800三采配电室检修工作重视不够,未安排有关管技人员盯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桑景玉,中共党员,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科党支部书记。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是员工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意识差,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不强,现场作业人员未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杨建国,群众,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管理部主管工程师。负责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审批的井下配电室高、低压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缺乏可操作性。-800三采配电室检修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埋下了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双永顺,中共党员,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公司机电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对机电检修技术管理不到位,-800三采配电室检修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佟占生,中共党员,吕家坨矿业公司机电副经理。负责分管公司的机电管理工作。对所分管的机电科安全管理不力,致使机电科安全管理薄弱,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和《河北省煤矿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许景存,中共党员,吕家坨矿业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4.司国栋,中共党员,吕家坨矿业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公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公司经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管理工作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   (七)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吕家坨矿业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责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25万元的罚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吕家坨矿业公司迅速组织开展“安全思想、现场管理、工作方法、行为管控、设备设施、现场隐患、工作作风”七个方面反思查摆治理活动,全方位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一是加强班队长的培训,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把好现场每个施工环节的安全确认关;盯住重点工作部位,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程措施要求。二是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人员要认真检查,覆盖各个工作环节,不出疏漏,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三)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对各种工程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到每一个操作人员,确保施工安全;强化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技术人员技术水平;严格履行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职责,确保规程、措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四)严格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大“三大规程”学习贯彻力度,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充分发挥现场作业人员的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作用,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

1.伤亡人员登记表

2.吕家坨矿业公司“2.19”触电死亡事故现场示意图。

3.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分析意见书(冀唐公物鉴法病字[2017]317号)。

4.吕家坨矿业公司“2.19”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吕家坨矿业公司“2.19”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7年4月13日

附件1:伤亡人员登记表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入矿 时间工种安全教育伤害程度受伤部位死亡原因
吴劲松49初中河北唐山1988年副班长三大规程死亡电击电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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