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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业分公司“6.1”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运输工作。未落实“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在绞车运行过程中,违章在车辆运行的巷道内行走,造成运输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4.李国平,中共党员,范各庄矿业分公司掘进一区技术副区长,负责掘进一区技术管理工作,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事故发生当班的区值班领导。在事故发生当班安排工作时,2500副石门向外倒车作业安排工力不足,未考虑2500副石门轨道质量差及井下运输的有关规定,只安排2人作业,埋下了现场工人违章作业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5.武力国,范各庄矿业分公司掘进一区两点班点班区长,负责掘进一区两点班的管理工作。在事故发生当班,未按李国平要求,安排1名班长牵头指挥2500副石门的倒车作业,未巡视2500副石门倒车作业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免去点班区长职务。

6.齐力,范各庄矿业分公司掘进一区安全副区长,负责掘进一区安全管理工作。对2500副石门向外倒车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致现场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诸多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文龙,中共党员,范各庄矿业分公司掘进一区区长,负责掘进一区全面安全管理工作,是掘进一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2500副石门向外倒车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失察,对2500副石门倒车作业现场存在的轨道质量等隐患认识不到位,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杨俊峰,中共党员,范各庄矿业分公司掘一区党支部书记,负责掘进一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2017年5月31日,由安全管理部调任掘进一区党支部书记,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郑立成,范各庄矿业分公司安全管理部监察员,负责掘进一区两点班安全检查工作。未尽到现场安全监督职责,对2500副石门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0.纪立东,中共党员,范各庄矿业分公司井运区三队队长,负责各个石门的调车倒料、生产班煤仓尾煤运输及大巷的文明生产工作。对石门运输的安全管理不够重视,没有明确石门运输现场人员职责范围及配合掘进区倒运矿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不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1.刘亮,中共党员,范各庄矿业分公司井运区区长,负责井运区全面安全生产工作,是井运区安全第一责任者。对石门运输的安全管理不够重视,没有明确石门运输现场人员职责范围及配合掘进区倒运矿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不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王占义,中共党员,范各庄矿业分公司井运区党支部书记,负责井运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不强,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职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刘国生,中共党员,范各庄矿业分公司主管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掘进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对掘进一区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缺乏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苏志,中共党员,范各庄矿业分公司生产准备副经理,分管掘进区和开拓区。对分管工作的部分环节监督不力,对基层管理人员要求不严、不细,对2500副石门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5.姚福海,中共党员,范各庄矿业分公司机电副经理,负责机电科、机采科、井运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井运区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6.乔晓纯,中共党员,范各庄矿业分公司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对基层单位工作环节监督不力,对基层管理人员要求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和《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7.杨喜民,中共党员,范各庄矿业分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公司党委工作。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职责,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不力,员工安全意识差,危险预知、危害辨识能力不强,对基层单位管理人员要求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和《安全生产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范各庄矿业分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责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范各庄矿业分公司处以25万元的罚款。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1.范各庄矿业分公司要立即开展隐患大排查,特别是针对机电运输方面,要严格落实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加强轨道维护,规范员工操作,落实责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2.加强生产管理,明确各基层单位的作业范围和环节,杜绝交叉作业,明确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要细化安全管理工作,工力安排要符合现场的安全条件。

3.强化全矿井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细化并落实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增强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坚决杜绝不排查或只排查不治理现象;要制定安全重点工作分析和处置制度,把住安全工作的重点。

4.严格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危害辨识能力;要深入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

5. 进一步抓好重大事故预防,确保矿井安全稳定。切实加强水、火、瓦斯等重大致灾因素监控,超前消除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事故。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范各庄矿业分公司“6.1”事故调查调查组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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