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该起事故发生的过程看,打眼和放炮都未诱发煤与二氧化碳立即突出,而是在放炮后近4个小时即二氧化碳浓度在放炮后的1小时30分内由超限(5.6%)降到安全浓度以内(1.2%)的情况下突出,这种反常现象和无明显预兆的情况,使现场作业人员很难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对煤与二氧化碳突出机理认识不深,了解和掌握瓦斯地质资料不透,技术措施还不完善。矿上按照《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了防突反向风门,但这次事故是在放炮后3小时55分经瓦斯检查确认二氧化碳浓度降至允许值后进行正常工作时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反向风门起不到阻隔有害气体的作用。
(4)这次事故中也暴露了该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严,特别是防治煤与二氧化碳突出措施没有完全落实的问题。如反向风门安装没有完全达到要求,局部通风机安放位置不当;入井人员未按规定携带自救器及发现二氧化碳超限未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等问题。
三、事故处理结果
该矿矿长、主管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矿党支部书记、安全技术科科长、安监科科长、通灭科科长、救护队员、瓦斯员、安检员、二氧化碳防治工、红古区区长、区经贸局局长、副区长兼工商局局长、副区长等分别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