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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11·24”特大淹井事故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事故前,孙庄矿井田范围内共有小煤窑60个。其中有采矿许可证的22个,无证的38个。有证小煤窑中有19个越层越界开采。共有30个小窑开采受大青、奥灰水威胁的下组煤,有6个小煤窑在F6断层防水煤柱附近开采。
  北界城村于1984年4月在村北F6断层以西建井,7月出煤。孙庄矿发现后曾多次要求其暂停。矿区政府鉴于界城镇政府的请求和北界城村民委员会申请,于1986年6月主持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孙庄矿根据会谈纪要精神,同意北界城村办煤窑开采,并于1986年7月15日与界城镇政府、北界城村民委员会签署了《关于北界城村办煤窑开采协议》。1987年8月7日河北省煤炭工业厅以(87)冀煤地字30号文批复同意并颁发了开采证,批复中要求“北界城村办煤窑按附图A、B、C、D、E、F、G、H、L所圈定的大煤。必须遵守边界协议,严禁越层越界开采。超越范围按协议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改变圈定的范围及煤层。在划定范围内开采完毕,即行封闭井口”。该煤窑计划年产1万吨。地质储量按孙庄矿提供的技术资料,“开采范围内,除一块2.36万吨完整块段外,其余均是古小窑老空残煤,能采多少算多少,无法计算。”
  邯郸市地矿局于1988年对北界城煤窑进行了采矿登记,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531),并于1992年7月和1994年8月两次换发采矿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到1996年8月。
  1995年7月北界城村办煤窑,经镇、村同意公开招标,承包给柴志海、张有才、郭鹏飞三人,承包期三年,每年承包金100万元,开采大煤、野青(野青有协议暂无手续),乙方承包后,对煤矿享有相对的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承包合同经矿区界城镇经营管理服务处签证,矿区公证处公证。
  1995年7月20日孙庄矿与北界城煤窑承包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安全用电,按时交纳电费协议”。
  1997年,北界城煤窑经孙庄矿个别人指点,在F6断层附近建南井(鉴于农林科科长吴佛宝已经去世,此事难以进一步核查),井底即在野青煤层,井底平巷在F6断层防水煤柱内,1988年建北井,1989年原西井报废后南北井贯通。1990年北井延伸至野青煤层。
  北界城煤窑越层越界开采的问题由来已久,1989年孙庄矿发现北界城煤窑越层越界开采野青煤层,就曾多次交涉,指出其违反协议,并要求其退回批准范围,1990年3月10日峰峰矿区地方煤矿联合管理委员会(简称联管会)第39次会议,听取了孙庄矿关于北界城煤窑越层开采野青煤的汇报,责令北界城煤窑退到批准的大煤层范围内生产,并罚款5000元。要求北界城煤窑必须立即撤出其在野青煤层的设备,将野青底板以上井筒充填7米,并在井筒大煤底板以下密闭l米。会议曾提出“为了考虑矿、村关系,孙庄矿回采(野青煤层)时推到该窑井筒中心线即停产,将纬线以南的残煤留给小窑开采,待孙庄矿野青煤层12452工作面结束后,由联管会通知北界城村办煤窑再进入野青生产”。但会后,北界城煤窑并未充填井筒,仍在野青煤层开采。1990年8月18日联管会商议“北界城煤窑扩大开采孙庄矿12452工作面留下的野青煤层,可根据孙庄矿回采情况,暂定于1991年4月份签署协议”。1991年12月11日联管会纪要曾提出,“北界城村煤窑开采野青,请地测处抓紧审查资料,在不影响大矿安全的情况下,给予考虑,尽可能支持乡镇矿发展生产”。1992年9月北界城村提出申请,要求孙庄矿允许其开采野青煤,但孙庄矿未盖章,也未签署协议。所以,迄今为止关于北界城煤窑开采野青煤层问题未有任何协议和批准文件。
  此后,北界城煤窑继续越层开采野青煤层,并进入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柱开采,1992年又进入山青煤层开采,并与孙庄矿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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