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仁乡煤矿在水源断缺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力的防尘措施而继续生产,导致煤尘积聚。
2、放炮员违章作业,造成火药爆炸,使煤尘飞扬,达到爆炸界限,引起煤尘爆炸。
3、南常乡煤矿与兴仁乡煤矿采空区掘透,没有及时封闭,致使有毒气体波及南常乡煤矿,扩大了事故伤亡。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1985年7月29日(1985)81号文件批复,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如下:
1、兴仁乡煤矿主管矿长李某某、安全矿长张某某、综合一区区长李某某、南常乡煤矿安全矿长李某某、生产技术科科长李某某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伤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兴仁乡煤矿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南常乡煤矿党支部副书记褚某某,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3、兴仁乡煤矿副矿长王某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兴仁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谢某某、南常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庞某某,薛城区煤炭公司主要负责人龚某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加强职工教育,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分级划定范围,各负其责,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2、坚持贯彻执行1984年10月23日国家一委三部发布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严禁越界开采和两井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