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预防上,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各煤业集团公司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组织所辖煤矿,认真开展水文地质和老空、老窑调查,对水文地质资料和老空、老窑的范围、位置及积水等情况不清的矿井,必须制定调查规划。国有煤矿调查的重点是原井田范围现有和已关闭小煤矿(包括关闭矿井)的开采情况。各级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煤矿,积极配合国有煤矿的调查工作。与国有煤矿相邻或者相关的小煤矿必须向调查人员提供真实的开采情况,不得阻止有关人员下井调查。
2.汛期到来之前,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次防治矿井水害的安全大检查,对地表水有可能溃入井下的煤矿,雨季除排水、通风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入井;井下探放水措施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者不落实的必须停产整顿。
3.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加大乡镇煤矿探放水措施的监管工作。探放水设备,探水钻台数、型号、功率、主要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规定,探水钻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管理。探放水钻孔布置的位置、数量、角度、长度等,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作好记录。严禁突破允许掘进距离作业。
4.煤矿企业必须成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对探放水工作实行班报、日审制度,把探放水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
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探放水工作。要督促小煤矿建立专业探放水组织,组织探放水专业技术培训。
6.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加大对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察力度,对防治水工作不到位的煤矿企业,必须坚决停产整顿,并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7.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乡镇煤矿越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煤炭管理部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