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李潮,男,中共党员,某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及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该矿通风管理混乱,风量不足,瓦斯超限的严重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特别严重的是在事故发生后组织有关人员修改、伪造有关原始记录,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宋战宏,男,中共党员,2001年3月起代理某煤矿矿长职务(原该矿副矿长)。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力。虽然刚代理矿长一个月,对四采区生产布局不合理、415掘进工作面通风不合理、安全装备不足等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治理,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留党查看一年处分。
(3)南民生,男,中共党员,某煤矿党委书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职工安全生产法规教育、思想教育不力,对该矿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监督整改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委书记处分。
(4)任克龙,男,中共党员,铜川矿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