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副矿长和机电负责人分别负责新井和老井安全工作,没有纳入统一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二是生产副矿长安排电钳工维修作业时,没有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作业人员并要求断电和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1、李国平,井下电钳工。违章带电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邓宗海,绞车司机。实施抢救时没有先断开电源,拖拽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和单位
1、吴高荣,机电负责人。对井下电气设备检修督促不及时;井下供电主变压器总开关出线侧及时没有安装检漏继电器;没有要求电工作业时佩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没有绘制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李世雄,生产副矿长,负责老井井下生产安全工作。安排电钳工维修作业,没有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作业人员并要求断电和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
3、刘新平,安全副矿长。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井下作业人员缺少必要的机电方面的安全常识;全员轮训质量不高,内容不全,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
4、吴品军,矿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且无证上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议给予上年年收入30%行政处罚。
5、龙飞,法人代表。矿井安全机构不完善,新老井的安全工作没有进行统一管理;仍使用淘汰的DW80系列开关;事故发生后上报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建议给予上年年收入40%行政处罚。
6、良田煤矿发生了”1.9”机电事故,责令其暂停技改施工;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涟源市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举一反三,督促全市煤矿认真吸取良田煤矿”1.9”机电事故教训,切实做好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
一良田煤矿必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1、良田煤矿必须确保向井下供电主变压器总开关出线侧检漏继电器正常运转,必须立即组织合格的电工对+259m运输大巷距二级暗斜井绞车房45m处接线盒和井下所使用的DW80-350馈电开关予以更换。
2、老井必须停止生产,新井必须暂停技改施工,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隐患整改到位后必须严格按照湘政办明电6号的要求按照批准的技改设计和安全专篇组织技改施工,老井严禁组织原煤生产,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0人。
3、配齐机电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严格机电管理。一是井下电工必须按现场工作量要求配齐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非专职电工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是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三是井下电工作业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四是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4、及时更换淘汰设施设备。对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统计,做出预算,筹集资金,逐步更换,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和DW80系列开关等淘汰产品。
5、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是良田煤矿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只能一套系统,一套安全生产管理班子,明确专门的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和机电负责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落实管理责任,不得采取分片管理模式;二是切实完善矿领导跟班制度,做到班班有人盯守,对发现的隐患必须跟踪整改到位;三是必须严格执行监管指令,并积极整改监管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
6、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72小时的入井前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对在职职工必须进行定期轮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煤矿瓦斯、顶板、水灾、火灾和机电方面基本知识,增强自保互保、自救互救能力。
7、严格事故上报。良田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时开展事故救援,尽最大可能性挽救生命,不得迟报、瞒报或谎报事故。
二、涟源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级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
1、针对本次事故,建议涟源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煤矿企业进一步召开事故分析会,通报事故情况,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2、继续探索新思路、新举措,想办法解决煤矿存在资金不足、融资难问题。当今煤矿企业出现银行贷款困难,资金不足,导致煤矿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整改不到位、技改缓慢、非法违法生产等现象严重,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务必从深层次、多角度考虑,继续想方设法解决煤矿企业资金不足问题,引导煤矿企业按要求、按进度完成技改工程。
3、强化日常安全监管。一是临近年关,煤炭市场回暖,要严查部分矿井为了效益,扩大生产,超能力生产,或以技改为幌子,违法组织原煤生产;二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销号,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专人盯守,24小时严密监控;三是在春节和“两会”期间,所有突出矿井严禁石门揭煤和突出煤层煤巷掘进,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停止含水层岩石巷道掘进和水患威胁区域采掘活动。
附件:
⒈涟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机电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⒉涟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 机电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⒊涟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 机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⒋涟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 机电事故现场示意图。
⒌涟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 机电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⒍涟源市伏口镇良田煤矿“1.9” 机电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