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中共党员,蛟河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业务工作。作为蛟河市煤炭管理局分管煤矿安全监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内部监管机构设置和监管人员职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重视不够,对丰兴煤矿监督检查工作不细、不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修正伦,中共党员,蛟河市煤炭管理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作为煤炭管理局主要领导,在内部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存在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工作要求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马辉,中共党员,蛟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蛟河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监督职能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上有差距,工作力度不够,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工作要求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根据《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建议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对蛟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谢义实施行政问责。建议责成吉林市人民政府向吉林省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对丰兴煤矿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置的建议
经调查,丰兴煤矿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该矿处以100万元罚款。鉴于该矿具有近500万吨的储量并有历史遗留问题,建议取消丰兴煤矿办矿资格,由吉林市、蛟河市两级政府组织将该矿与国有重点煤矿进行整合重组。
六、防范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严厉打击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以及矿井在瓦斯治理、水害防治上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要把“打非治违”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有机结合,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二)切实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煤矿企业必须严格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工作原则,认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积极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确保能够准确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凡矿井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以及开采煤层上部存有老窑水、未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及受水害威胁的煤矿,一律不得进行生产和施工。凡矿井存在重大水患以及在生产和施工中发现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按规定撤出人员。
(三)从严煤矿探放水工作。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编制探放水设计,确保探放水设计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靠性。探放水施工必须由有证人员进行操作,同时每次探放水结束后,必须进行探放水总结分析,对探放水效果进行严格评估,不能确定积水全部放出的,不得解除水害威胁。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按规定配备满足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各种制度,严禁安排人员在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下部区域作业。
(四)切实加强企业技术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程,严格规程措施的制订、审查、审批和落实,确保法规标准和规程措施在作业现场得到有效执行。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煤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配备,积极采取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方式,加强煤矿安全技术队伍建设。煤矿企业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探放水工、监测工、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五)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真正提高监管执法质量,强化监管执法效能,严肃认真的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管理混乱、不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在水害治理、“一通三防”管理上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坚决责令停产,严厉处罚,直至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
(六)妥善做好矿井整合重组工作。吉林市政府和蛟河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制定该矿井与国有重点煤矿整合重组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