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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严禁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坚决杜绝无风、微风作业.一旦发现井下作业地点无计划停风或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数量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装置,并确保系统正常工作。

(三)山西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劳动组织的监管。督促煤矿认真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立即纠正劳动组织管理方面的混乱问题。对多水平、多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达不到劳动定员要求的矿井要坚决压产减人。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需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严禁在井下使用非矿用机电设备和非防爆机动三轮车。

(四)山西省要吸取“12.5”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隐患排查工作。按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按照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认真落实矿井瓦斯防治方面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排查、检查煤矿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等,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严厉惩处。要继续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规定时间内全面整改到位,通过验收合格后才可恢复生产,逾期未能通过的要按《特别规定》坚决关闭;对在验收过程中走过场,致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井通过验收的,要按照《特别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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