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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神华亿利能源有限公司黄玉川煤矿顶板事故案例分析
2019-04-2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0、高子明,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掘进副矿长,负责掘进工程生产管理。对施工队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分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王天才,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党委书记兼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党委工作和安全管理,分管安监处。在履行职责中,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黄玉川煤矿党委书记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安全副矿长处分。

22、朱向阳,中共党员,黄玉川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安检人员配备不足,对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156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矿长处分。

23、魏永胜,中共党员,神东公司副总经理兼安监局局长,负责所属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在实际工作中,对黄玉川煤矿不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检查地点较多,检查困难等问题认识不到位,未能及时改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杨俊哲,中共党员,神东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全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地质条件复杂,掘进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严,监督检查不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5、杨荣明,中共党员,神东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全公司的生产工作。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安检人员配备不足、榆林胜利公司黄玉川煤矿项目部管理水平下滑,没有严格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6、刘 源,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东部安监站站长,负责辖区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在履行职责中,对黄玉川煤矿项目部没有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武永华,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黄玉川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全面有效监管,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8、王军,中共党员,准格尔旗煤炭局局长,分管旗煤炭局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29、郝健邦,中共党员,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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