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谭晚苟,维修工。违章冒险独自进入危险区域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人员
2.谭冬云,班长,负责事故地点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事先勘察维修地点情况并做好维修材料等准备,未能及时阻止班内职工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班长职务,并予以辞退。
3.邓黑苟,安全员,负责当班的安全检查。履职不到位,未按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在现场负责安全,提前升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安全员资格,并予以辞退。
4.邓祖林,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分管安全工作,并负责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对1261运输巷和回风上山掘进施工质量验收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安全副矿长职务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刘祥,生产副矿长,分管生产工作。未按作业规程管理顶板,巷道支护质量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湘潭监察分局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6.谭建新,中共党员,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事故地点维修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学习贯彻不到位;巷道开门位置不合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湘潭监察分局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7.谭生勇,中共党员,矿长,当班带班矿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未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湘潭监察分局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潞水煤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湘潭监察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顶板安全管理。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巷道维修等特殊作业地点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有效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巷道维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从外往内的顺序进行,支护必须牢固、封帮接顶必须严实,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拆掉原有支架前必须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在一架未完工前,不得终止工作,确保作业地点安全。
二加强技术管理。煤矿在进行巷道维修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科学选择支护材料和支护工艺,并按技术审批制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批,措施批准后,向施工人员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贯彻学习到位。强力推进煤矿支护改革,采煤工作面推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或柔性掩护支架,掘进工作面推广锚喷支护,确保支护可靠。
三加强巷道开门管理。巷道开门应制订安全措施,严禁随意开门,对开门交叉口及附近必须加强支护;上山掘进应在巷道侧方开门,杜绝在巷道顶部开门。
四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带班矿领导和当班安全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重点作业场所进行盯守,直至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加强劳动组织纪律管理。井下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单独进行采、掘及维修作业。安全员必须在本班所负责的作业任务全部完成后,方可出井。
六强化职工教育培训。严格按要求对全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加自保互保能力。
附件:
1.茶陵县潞水煤矿“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