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今年完成《煤炭法》(修订稿)起草工作,并具备上报条件。2010年完成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和制订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地方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加大对瓦斯治理的监管力度。企业要把瓦斯治理作为搞好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矿井瓦斯治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主要内容,对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依法实施监察;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型矿井,要把矿井通风系统、开采方式、监测监控系统和“四位一体”作为监察的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地方监管部门也应按照国办发[2004]79号明确的职责,充分发挥日常监管作用,把瓦斯治理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
发挥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协调工作机制的优势,对重点地区的瓦斯治理,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重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形成齐抓共管、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运行机制,共同搞好瓦斯治理工作。
由相关安全标准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企业、科研院校等力量,用3~5年时间,完成煤矿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全面参与此项工作。
(一)制定煤矿安全准入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建井、开采、“一通三防”、机电装备、煤矿用工、职工培训等。
(二)制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