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等都完全符合要求后,现场领导小组副组长先报告调度室及组长停电、撤人、设岗的情况,并请示是否可以排放瓦斯,经同意后才能下令开始排放瓦斯。
4、排放瓦斯前只能送1300回风巷、1301运输巷、1301回风巷、1302运输巷局部通风机电源,停总回风巷、回风井口20m范围内非本安型电源。5、排放顺序: 1300回风巷→1301回风巷→1301运输巷→1302运输巷,禁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进行排放。6、设岗安排:设4个岗 1)、1号岗设在主平硐井口,严禁一切人员入井;2号岗设在安全出口处,严禁一切人员入井;3号岗设在轨道斜井井口,严禁一切人员入井;4岗设在引风道主扇风机房处,禁止人员在主扇风机附近20m的地方吸烟及逗留。因井下未有施工作业人员,只是瓦斯排放人员,无需在其他地点设岗。2)、站岗人员到岗后,必须坚守岗位,禁止一切人员进入警戒范围内,未接到撤岗通知不得擅自解除警戒。6、在局部通风机出风口装设三通,以便调节送入排放地点的风量,三通导风筒应捆上绳索,由绳索收紧或放松控制局部通风机的排风量。7、排放瓦斯时,必须逐段排放,严禁使用“一风吹”排放瓦斯。8、现场机电员、安全员、值班领导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9、瓦检员、安全员在接风筒时,严禁距离风筒出风口5m外的地方。10、瓦检员必须严格检查回风流与新鲜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其浓度不得超过1.5%。11、当回风流与新鲜风流混合处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马上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瓦斯排放巷道的供风量。12、当排放瓦斯所有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全部降到1.0%以下稳定半小时后,现场领导小组确认已排放完毕,由现场领导小组副组长向调度室及组长汇报排放情况,并请示是否可以撤离现场、解除警戒,经调度室及组长同意后,方可解除警戒及人员撤离。13、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瓦斯排放小组方可解散。14、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学习并签字后方可入井。15、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