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2、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省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生产企业、矿井都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生产矿井要有负责通风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除配备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外,还要配备通风安全管理副总工程师。市、县属国有煤矿要参照省属煤矿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乡镇煤矿除配备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外,还要相应配备专管安全、通风和防排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生产矿井从业人员达到3500人以上的,按从业人员1%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500人以下的,按从业人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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