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设在矿井内的电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①在水平巷道或45以下的井筒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其不致被车辆碰撞压坏。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 m, 厂厂净距不得小于50 mm,不准将电缆挂在风水管上。
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设在管子的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 m。
②在竖井或45°以上的井巷内,电缆悬挂点的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竖井内不得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须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③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④高、低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7)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严加封闭。
(8)巷道内的电缆,应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悬挂标注有号码、用途和电压等的标志牌。
三、电气及保护
(1)井下高压网路的短路容量,不宜超过70 mV.A。使用未标明井下专用的油断路器时,其最大遮断容量不得超过额定容量的1/2,从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或采空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
(2)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须设避雷装置。
(3)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应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
(4)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值班人员每天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四、机电硐室
(1)矿井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或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硐室,必须砌碹。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用不燃材料支护。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
(2)中央变电所的地面,应比人口处巷道轨面高o.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空区变电所及其他机电硐室,地面应比人口处巷道轨面高o.2m。
(3)长度超过6 m的变配电硐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的机电硐室,都应设置防火门和防水门。
(4)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号码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人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安全标志,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高压危险”的安全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五、照明、通信和信号
(1)矿井所有作业地点、人行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须有良好的照明。
(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炸药库的照明应按GB 6722《爆破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3)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得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4)井底车场,主要机电硐室、调度室和采区,均应安装通信装置。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有直通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的电话。主要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之间,必须安装直通电话。
(5)矿井电气信号,必须能同时发声或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电压不得超过127V,并设专用变压器供电。
六、保护接地
(1)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必须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均应接地。
(2)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规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