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 2
2008-09-03 04:03
五、掘进巷道贯通时的安全措施
1、即将贯通的巷道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的一个掘进工作面施工,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矿井负责人应指定技术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3、贯通前,经常检查导风筒是否处于完好状况,检查掘进工作面进风流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限,必须立即先行处理。
4、每次爆破作业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进行瓦斯排放,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派专人警戒。
5、贯通后,必须停止开采系统(或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6、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之间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的各项规定。
六、矿井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安全措施
1、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重新启动主要通风机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
2、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状况。
3、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硐室等地点的瓦斯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