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地点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8、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已装药但未放炮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9、放炮后,放炮员和班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0、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11、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12、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13、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14、处理大块煤(矸),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3(0.5)m,打眼角度由打眼工视具体情况决定。
15、打眼放炮处时,必须打一眼,装一眼,放一眼,严禁同时打眼、装药,分次放炮。
16、炮眼布置密度:每m2炮眼数不超过1个 ;装药量:每眼不超过150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