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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
2019-04-29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施工。要深入现场指挥施工,监督检查安全作业情况。
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必须按规程和措施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做好自保和互保。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设备、设施和材料物品的采购、验收、使用和检修要达到安全规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各级安全机构行使职责,各单位必须做到:
(一)重视支持安监工作,对安全监管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认真对待,对安全监管人员发现并提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对不采纳安全监管人员意见而发生的事故,要加重处罚。
(二)安监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停止作业时,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执行。恢复作业需经安监部门同意。
(三)煤矿建设单位和煤矿施工单位在接受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发布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

第四节 安全资金
第三十三条 煤矿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企〔2006〕478号)《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煤建协字〔2007〕90号)《煤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包括: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四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节 安全技术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先报措施后施工的原则。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的措施必须实行逐级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二)各类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安监人员参与审批。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和涉及重大安全的危险作业,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三)各矿井建设项目应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四)施工方案若有重大变化,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任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一对矿井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时,全矿井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工作,由建设单位统筹安排并对其负责。
第四十五条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以下内容含编制、审批)
(一)建设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凡是由施工单位总承包的矿井,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地质等有关部门进行编制,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凡是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施工的矿井,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和地质等有关部门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会审。
(二)矿建工程:平硐、斜井和立井井筒施工的井巷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会审;采用特殊方法施工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矿建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由工区(项目部)主管工程师组织编制,由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三)土建工程:高层建筑、井塔、铁路(专用线)、选煤厂主厂房、大型桥涵等大型土建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其他土建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由工区(项目部)主管工程师组织编制,由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四)安装工程:大型设备和特殊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一般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由工区(项目部)主管工程师组织编制,由本单位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五)作业规程的补充措施和施工现场急需处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队技术负责人编制,报工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
(六)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如施工单位要求改动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有重大原则变动时,要报原会审机构另行批准;建设单位自行更改的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十六条 基建矿井基本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主要生产系统形成,完成了主要的安全设施、消防、劳动职业卫生及环保三同时工程和设施,以及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经单机和系统试运行正常,报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七条 对参加联合试运转的各工种人员,要按生产矿井职工培训的有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八条 基建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
第四十九条 联合试运转期间,严格按照生产矿井进行安全技术管理,生产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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