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地点。恢复供电和工作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若超限,要制定排放措施,按程序审批后有组织地进行瓦斯排放。严禁任何人无措施盲目排放瓦斯,局扇启动设备安装在风巷的进风侧,安装位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5、临时停工的掘进头,不准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若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全断面封闭。局扇和启动设备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排放瓦斯,工作面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生产。井下凡超过5米的盲巷,一律打上密闭栅栏,挂上“禁止入内”的警标。
6、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定》第128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局扇,杜绝跑漏风,风筒要悬挂整齐,接口严密,无破口,风筒出口与掘进窝头距离不准超过5米。
7、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及时建立和完善通风设施,保证各作业地点有足够的新鲜空气,使采掘工作面和风巷及其它巷道中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同时安检部每月测风不少于三次,测风报表及时报公司生技处和有关领导,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采掘工作面爆破必须实行“一炮三检”制度,防治瓦斯爆炸和炮烟熏人事故。
9、指挥生产的矿长、队长、技术员(包括生技处、机电处、安检处)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以加强对采掘工作面的监督检查。掘进巷道安检员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定点跟班。
10、安检部要管好并使用好瓦斯监测系统,使监测系统灵活、可靠和完好。
11、巷道贯通、掘进巷道,回采工作面过地质变化带要制定针对性防治瓦斯措施。
12、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13、防止瓦斯引爆措施:
1)上下人的井口,必须加强检查,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井下,各井口房、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明火。
2)凡需要在井下或井口房进行电焊时,必须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经矿长批准,同时报告公司总工审批安检处备案后方可进行作业。
3)井下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选用防爆型,安装地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所有线路接头都要消除鸡爪子、羊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