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进入支护不良,围岩不稳的巷道,更不得私自取煤或回收支护材料。
15、严禁拆卸矿灯,矿灯有毛病只能交矿方地面修理。
16、不准用矿灯、井下开关、接线盒、信号电缆作电源取代放炮器放炮。
17、非煤矿指定的专用工具、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井下。
18、严禁不经矿有关领导允许而私自带领他人入井。
19、严禁因为争用车皮、工具、设备而在井下打架斗殴,有问题坚决以调解为主进行解决。
20、不准在井下随意大便。
(二)、顶板管理支护:
1、施工人员每次进入迎头,首先必须“敲帮问顶”摘除活悬矸石、煤块。
2、靠迎头10米内的棚子,顶柱要在放炮前加固,放炮后要对崩倒、崩歪、崩坏的棚子及顶柱要按原规格由外向里逐架、逐棵进行恢复。
3、顶板不好时,严禁空顶作业,对已确认顶板好时,也要每隔30分钟到1小时,“敲帮问顶 ”一次,凡发现声响沉闷,不清脆,说明顶板有离层的可能,因此,必须及时补充架棚或打顶柱支护。
4、在倾斜巷道内架棚时还要打上拉杆或撑木,严禁支架倒下。
5、凡出现突然掉碴、围岩开裂、顶板移动和开裂以及支架移动,断裂声等冒顶征兆时,人员必须立即撤出作业地点到顶板完好、通风良好的地方。
6、对顶上和两帮大块已开裂的容易掉顶片帮伤人的活悬煤、矸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严防意外伤人事故发生。
7、要求每一人员在井下经过的地方发现有片帮、冒顶、支架损坏等情况时,有义务、有权利、有责任及时向班组长或矿方有关人员汇报以便及时安排处理。
8、支架必须架设牢固,严禁腿窝打在浮矸上,接口要严密,顶、帮搪柴要刹紧背实,倾斜巷道架设支架时,要有一定的迎山角,严防支架前倾及后仰。
9、返工或临时需要回收支架时,必须做到“先支后回”,严禁盲目回撤,人员要在有支架掩护的地方操作。
10、不得留有“伞檐”,严禁片帮伤人。
(三)、打眼放炮:
1、使用电煤钻打眼,不得同时有多人猛力推顶,严防过负荷引起烧坏电钻,引起电器火灾。
2、电钻喇叭口处电缆要随时检查发现有包皮裂纹、露出铜丝等,要及时向电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截去该处电缆进行处理。
3、精力集中操作电钻,在卡钎时及时松开按扭开关,严防钎子不转而电钻体旋转打伤人员。
4、电钻不得受淋水、浸水,打完炮眼后,要将电缆挂好,电钻撤到安全、干燥的地点。
5、打眼时,打眼人员重心要随时掌握好,严防钎子突然折断使打眼工前倾被钎子顶伤。
6、不准放糊炮,不准用火雷管放炮,不准用可燃物代替炮泥封添炮眼,不准用非爆矿许用炸药、雷管放炮。
7、不准在没有瓦检员检查瓦斯的情况下放炮,必须征得瓦检员的同意才能放炮。
8、放炮时,放炮地点设在防突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人员全部撤至防突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大巷中,不准在没有设岗、警戒完毕的情况下放炮。
9、站岗警戒位置:防突风门外。
10、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11、放炮母线、连线、接头要扭接悬挂、分开,母线杜绝明接头,母线要远离电缆、信号线等导电体。
12、放炮员最后一个离开现场,并把放炮器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开始放炮前确认一遍瓦斯是否超限,警戒区内是否无人,在确定无问题后,才能插入放炮器钥匙开始放炮。
13、电雷管脚线不用时扭结短路,母线端头也必须扭结,只有在开始放炮瞬间才能打开扭结接头,炮响后立即扭结母线端头成短路状态。
14、井下临时炸药、雷管存放箱,要用木板制成加盖加锁加隔板。炸药、雷管不得混合在一起,要分别装在各自隔离箱内,该箱处于常锁状态,用时才能打开,并不准装其他物件。
15、不准私带炸药、雷管在宿舍存放或用于非煤矿生产。
16、炸药雷管实行领退登记制度,当班用不完的必须交回炸药库。
17、不得用雷管代替竹木棒在炸药上扎眼,不得把电雷管靠近矿灯及其他导电体。
18、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的地方操作。
29、炮烟未散,不得进入检查。
20、如通电后炮未响时,首先必须取下放炮器钥匙,摘掉母线并扭结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等5分钟,使用毫秒雷管等15分钟后才能沿线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21、如遇瞎炮和残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或矿方有关人员交代清楚。处理瞎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放炮。
②、在距离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一个与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④、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块,并收集未爆的雷管。
⑤、处理瞎炮时,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该地点逗留。
22、严禁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