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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机构及制度汇编
2019-10-08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九、原始资料记录要妥善保存,要经技术负责人审核。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防止矿井安全生产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矿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矿安全生产健康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地点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地点,要合理设计各类防水煤柱。
四、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
六、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
十三、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探放水管理制度

   1.每一受水害威胁的地点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3.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地点,要合理设计各类防水煤柱。
4.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5.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
   6.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7.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8.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9.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10.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11.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12.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
13.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探放水培训制度

1.必须贯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进,不探不进”的原则。
2.探水工必须熟练掌握探放水设备的性能、结构、安全设施原理,做到会操作、会保养、会维修、会处理一般故障。
3.探水工上岗前,必须经上级主管行业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要配合地测部门定期对井下水情水害做出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5.要做好探放水前的准备工作,和结束后总结分析。
6.每月至少组织职工三次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工作总结分析,培训内容必须涉及水害防治基础知识、防治重点、避灾路线等内容,掌握本矿水害。
7.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指导。
探放水工作要求

1.矿井必须认真做好探放水工作。
2.矿井每年必须编制探放水施工工程及年度水情水害预案。
3.探放水工程所需的设备,资金需纳入矿年度计划。
4.探放水应建立月、年度制度,每月、每年的前十天内将上月、年的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5.探放水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进”的原则。
6.生产安全受到水害威胁而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时,跟班技术员、安全员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7.巷道掘进到达探放水位置前十五天,由探放水队发放探放水通知单。
8.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应做好探放水准备工作。

探放水及注浆加固管理制度

1、根据各工作的具体情况,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对于应当探放水或注浆加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探放水或注浆加固工作。对于工作面未进行探放水、注浆加固或未达到预期效果擅自进行采掘活动的,责令该工作面立即停止作业。
2、探放水、注浆加固规程必须编制《探放水、注浆加固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会审后(内容包括封面、矿审批意见、设计、措施、示意图等)报煤业公司审批(至少提前三日)。
3、《探放水、注浆加固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意见后下达后,必须立即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学习、贯彻、会签,并认真按照“审批意见”全部落实,否则严禁进行探放水、注浆加固工程施工。
4、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在探放水、注浆加固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探放水、注浆加固准备条件进行初次验收,确保施工地点支架安全,排水正常,供电可靠、通讯完善、避灾线路畅通等,并填写初次验收表(参加人员签字)。
5、如发现探放水、注浆加固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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