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开采生产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学习和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设备部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矿业公司的发展。设备管理部的职工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每个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威胁生命和有毒、有害的工作地点,有权立即停止工作,将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第三条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试验时,都必须制定出安全措施,经设备管理部和安监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实施。
第四条 对工作场所及设备,当班人员必须逐班清理,扫尽废弃的油脂、金属、破布和垃圾等杂物,并分别送至指定的储存场所,均需考虑到不危及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 各单位要及时组织职工对作业场所的道路、作业区域进行清扫,下雪时要组织突击扫雪。
第六条 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设施,使用单位必须保证齐全、安全可靠,安全防护装置在使用中有损坏的,及时补齐和处理,保证人身安全与设备安全运行。
第七条 监视用的仪表由使用部门定期送交设备管理部统一组织校正,不合格的及时修理和更换。
第八条 已配置完整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设施,不得自行停用、改装、拆除和丢失。自动调节、自动记录或铅封的安全监视仪表等,不得私自拆封,设置不合理的要向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油类、木材、木屑及火工品等易燃物品的储存场所或仓库、汽车库均为禁火单位,各单位必须书写或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警告标志,进入上述禁火单位和地点的一切人员均不得违反。
第十条 经安监部门批准使用的金属火炉,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木质地板上安放火炉,必须用隔热的不易燃材料与地板隔开。厂房及锅炉的金属烟筒距非可燃墙壁、棚顶不得小于70厘米,距可燃房檐不得小于1米,高出房檐不得小于3米,烟筒穿过可燃墙、窗和顶棚时,必须在周围用不易燃材料隔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备用的消防器材均须有专门明显地点存放、摆放整齐、便于拿取,并有兼职人员管理检查、报损、补充等工作,对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二条 库房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