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内燃设备必须熄火,电动设备必须停止运转。确认安全后,由维修负责人在设备驾驶室内启动开关上挂维修工作牌,并告知操作负责人开始维修工作。双方负责人在维修工单或保养单上签字,并注明维修起始时间,然后开始维修工作。
第六条 在有就地启机装置的部位(如卡车)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负责人必须在就地启机开关上挂维修工作牌。
第七条 需要进厂维修保养设备时,操作负责人应在维修包机负责人的指挥下,将设备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
第八条 设备维修期间,操作包机人员应该跟班监修并积极配合,未经维修负责人书面允许,严禁启动设备。
第九条 在修或保养的设备无包机操作人员的,由采矿作业部负责人指派监修人员,并书面通知维修负责人,监修人员必须对维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验收并配合维修。
第十条 设备维修期间,需要运转设备时,双方负责人在维修工单或保养单上签字确认并记录准确时间,并确认设备及其周围无人或其它障碍物时,在维修负责人的指挥下,做好呼唤应答,由操作负责人启动设备。其他人员无权要求操作负责人启动设备。
第十一条 地面系统的胶带机在维修、检查和试验时的启动工作由维修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维修人员在设备隐蔽处、转动部位或带电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负责人要指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要严密观察人员及设备动态,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严禁与维修工作无关人员进入设备维修场地。
第十四条 严禁维修人员代替设备操作负责人启动和操作设备。
第十五条 在特殊环境下进行维修作业,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工作环境,以及大型故障检修及胶带硫化等,维修作业前应由车间制定书面检修方案,确定检修总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并将方案送达采矿作业部,方可检修。检修负责人必须由主管以上人员担任,并全程跟踪,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在设备检修时,维修人员变动过位置的按钮、开关或检修更换过的按钮、开关,应该告知操作负责人。
第十七条 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要保证设备所加注油、水、脂等达到规定刻度,并由维修负责人清点人员、工器具,确认维修人员、工器具、维修辅助设备、废旧材料、配件全部撤离现场后,由维修负责人摘除维修工作牌,并告知操作负责人维修完毕,双方负责人再次签字确认,并注明结束时间。
第十八条 对于维修完毕的设备,操作负责人必须按照维修保养工单的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班前检查项目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完好后,并确认所有维修人员已经撤离现场,方可启动和使用。
第十九条 设备维修保养完毕,如果存在需要观察运行的问题,设备管理部相关人员应该将观察内容和技术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采矿作业部的相关人员,由采矿作业部的相关人员负责布置和跟踪。
第二十条 设备进出厂程序:
1、设备发生故障,要尽量在现场维修,如需要进厂维修保养,应该经过队机电工程师和车间负责人同意。
2、维修结束后,由维修负责人要确认车间钳工、电工、焊工等维修工作全部结束后,通知调度室。
3、维修负责人要确认所有的维修工作全部结束,设备可以出厂时,签发书面的设备出厂通知单,通知采矿作业部。
4、采矿作业部所派操作负责人向维修负责人领取出厂通知单后,方可启动设备出厂。
第二十一条 进入维修场地的非本单位人员,严禁动用矿业公司的任何设备和工器具。
第二十二条 设备点检维修时的停送电:
1、当维修人员点检、维修设备,需要供电单位对设备停电时,由维修负责人向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提出申请。
2、当维修负责人提出停电要求后,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应立即在《设备运行记录本》上写明停电检修内容和要求停电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时申请停电的维修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
3、当申请停电的维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即可与本设备当班运行工长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告知维修负责人。
4、负责停电的供电人员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并拔开该设备电缆尾线的耦合器。
5、设备停电后,维修负责人应该指派专人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挂好接地线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6、维修作业完毕,维修负责人负责对设备和周围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操作负责人对设备机组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维修负责人应该指派专人取下接地线,并当面要求操作负责人联系送电,这时操作负责人应在《设备运行记录本》上写明申请送电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时申请送电的维修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
7、当维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即可与本设备当班运行工长联系送电,送电过程应该按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