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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019-04-18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所运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层。
  3.6 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长时间滞留,如有特殊情况最多滞留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在井底车场最多不得超过1小时30分。 4、爆炸材料运输
  4.1 井筒运输。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1、雷管、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4.1.2、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4.1.3、绞车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4.1.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
  4.1.5、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材料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4.1.7、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1.8、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4.2 井下运输。运输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4.2.2、在装爆炸材料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3、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4.2.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炸材料时,机车应断电;
4.2.5、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人车或空矿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运输队持爆炸材料押运证的人员负责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2.7、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米/秒;4.2.8、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4.2.9、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4.3 押运员职责
4.3.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炸材料的品种和数量;4.3.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4.3.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炸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3.4、负责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库、储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1、手续不齐全不入库,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5.1.2、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材料不入库,数量、品种不清不入库。
   5.1.3、入库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严禁碰撞,确保领用发放手持机入库内容与购买爆炸材料的种类、段别、数量相符。
   5.1.4、认真填写爆炸材料入库登记台帐,要书写工整认真,严禁涂改数字,做到帐、卡、物相符。
   5.1.5、入库后库房管理员应和押送人员双方共同清点收到炸药、雷管的数量,并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5.2 用人工搬运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2.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5.2.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5.2.3、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5.2.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应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30kg;
   5.2.6、用手推车运输爆炸材料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5.3.1、每个爆炸材料库贮存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5.3.2、爆炸材料的贮存,爆炸材料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10cm高度的垫木;
   5.3.4、爆炸材料的码放,宜有60c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炸材料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5.3.7、每个壁槽炸药存量不超过400kg,电雷管壁槽存量不超过2天的需用量,炸药发放室存量不超过72kg(3箱);
  5.3.8、要于回收、变质、过期的爆炸材料分类、分品种存放,并在相对应的牌板上登记注明,严禁混放;
   5.3.9、报废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库内库存: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达到限量时要在两天内交供应厂家进行处理;
   5.3.10、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做好防备鼠害、防静电工作;
   5.3.11、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库区严禁存放与爆炸材料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5.4 爆炸材料发放工作顺序:准备→验证→验票→开票→登记台帐→签字→发雷管(检测)→发放炸药→上锁→盘库→使用→剩余退库→输入手持机→再次盘库→结帐→结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5.5.1、对新购进的爆炸材料,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5.5.2、应建立爆炸材料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5.5.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材料,不应发放使用;
   5.5.4、爆炸材料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5.5、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炸材料,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5.5.6、爆炸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5.6 准备
   5.6.1、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值班队长要根据上班使用情况及本班工作量安排,合理填写炸药、雷管的请领数量;
   5.6.2、开具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要科学、合理有依据,严禁盲目乱开;
   5.6.3、填写好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背药工与爆破工进班前送到通风队,交给通风调度值班员保管,并登记在通风队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台帐上。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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