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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和责任人员的处分,提出意见。

  (七)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遇有紧急不安全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单位行政领导人负责处理。

  (八)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一)可以凭证到各单位并通过单位的行政领导进行安全检查;可以参加有关会议;可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可以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

  (二)检查现场时,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通知企业的行政领导人立即采取措施。

  (三)可以向领导部门或上级安全监察机关反映本地区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实行指导。

  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有责任向劳动人事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员直接反映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员,要与同级卫生、环保、公安、交通部门、工会组织、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企业单位和职工群众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由湖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198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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