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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和维修。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等管理和监察,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从事下列范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电工;

  (二)锅炉司炉;

  (三)压力容器;

  (四)起重机械;

  (五)建筑登高架设;

  (六)金属焊接(气割);

  (七)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八)机械打桩;

  (九)锅炉水质化验、化学清洗。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收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独立作业。

  持外地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应当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异地使用手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培训许可证。

  第五章 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故事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于工艺、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和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事故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分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一般事故隐患:未达到前两项危害程度的。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评估后,按事故隐患的等级,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分别上报并组织整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范围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查验收。

  第四十条 事故隐患评估及整改的费用由被评估的单位筹集和支付。

  第六章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分为:

  (一)轻伤事故: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未造成重伤的;

  (二)重伤事故:重伤未造成死亡的;

  (三)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至2人的;

  (四)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

  (五)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伤亡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抢救措施,防止事故和损失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第四十三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死亡事故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成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意见应当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发生死亡、重大或者特大死亡事故后,按事故分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事故性质,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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