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新闻网

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61119
施行日期 19970101

珠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国家、企业在生产建设中为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实现安全生产而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建设、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各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与辖下的人民政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有效;责任人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条 安全生产各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支持、配合劳动、卫生、消防、环保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研究整改;

  (五)督促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

  (六)发生伤亡事故时,按照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教育职工、采取对策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推行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生产安全。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建筑、易燃易爆和化工行业以及有200名以上职工的其他工业生产性企业,应当至少配置一名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