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管理和监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层层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自治区、市、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改善劳动条件的办法和措施。
(二)组织审定自治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发布行政措施。
(三)听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席的有关工作汇报,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主席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制定全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实施措施。
(三)听取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五)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负责事故处理。
五、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主持研究解决本地区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检查政府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督促企业逐步改善劳动条件。
(五)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部门的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六)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伤亡事故,应到现场抢救和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结案上报。
七、县(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