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赴现场;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州)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
(三)发生特大事故,除当地市(州)、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应立即赴事故现场外,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应立即赴事故现场。
对于发生跨省、跨地区,以及涉及到多个省级部门的特大事故,为便于抢救善后等项工作的协调,省政府分管省长或分管秘书长应赴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和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大的重特大事故,省政府分管领导、分管秘书长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赴事故现场。
(五)特殊情况,按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要按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未说明未上报原因的;
(二)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
(三)少报或漏报死亡人数的;
(四)故意隐瞒不报、谎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