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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四川省关于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1)85号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010913
施行日期 20010913





四川省关于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置已发生的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故)。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事故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铁路、公路、水运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民航客机发生机毁人亡的事故;一次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6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指: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四川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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