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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019-05-07  出处:煤客网  煤客新闻网  煤矿网  来源:网络   人气:0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检测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安全技术措施;

  (二)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

  (三)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四)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已部分竣工,经阶段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防护措施,并由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后,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制定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防护措施在实施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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